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制訂
第一條、依 據:
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台灣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任 務:
本委員會負責建立具公信力的產業分析師認證制度,並定期舉辦產業分析師認證活動。任務如下:
1. 認證審查簡章及試務規則之制訂。
2. 審查考試題庫建立及管理。
3. 工作計畫之研訂,與實施成果之檢討改進。
4. 試務工作之釐訂、分配、執行與管制。
(1) 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2) 命題及閱卷之分配。
(3) 應考人考試成績審查。
(4) 錄取標準之研議決定。
(5) 及格人員之名冊。
5. 其他試務作業事項。
第三條、組 織: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半數通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理事長敦聘任之。委員八至十一人,由理監事推薦五席或以上理監事擔任,餘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遴聘之。
第四條、業 務:
本委員會之主要推動業務項目如下:
1. 每季舉辦一次委員會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2. 規劃年度各項活動及預算。
3. 每年舉辦一次以上產業分析認證審查活動。
第五條、附 則: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