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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程簡則 Constitution
 
台灣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壹零年一月一十九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廿五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成立大會公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產業分析專業素養,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配合政府產業政策,協助產業分析相關之資訊服務業的發展。
二、結合產官學研各界,透過產業分析服務來促進國內產業升級。
三、協助訓練會員建立產業技術與市場資訊的分析與顧問服務能力。
四、推動產業分析相關之資訊服務業從業人員之資格認證工作。
五、推動與亞太地區相關專業機構之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促進產業分析相關之資訊服務業之發展有興趣者。
二、永久會員:凡具有個人會員資格,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 
四、學生會員:凡認同本會設立宗旨,年滿二十歲,且具意願未來從事產業分析專業工作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正式在學學生。
五、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或當選本會院士並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
以上申請會員者,皆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每一代表為一權,以行使會員權利。學生會員不具前項所列之權利,但可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兩年未繳會費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重大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入會申請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警告或停權處分。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重大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
四、團體會員年會費:新台幣參萬元整。
五、學生會員:入會費減免,常年會費以個人會員之一半計。
六、榮譽會員依個人會員辦理,特殊情形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得免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七、捐款。
八、委託收益。
九、基金及其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廿六日台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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