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制訂
第一條、依 據:
活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台灣亞太產業分析專業協進會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任 務:
本委員會負責建立本會專業形象,統籌規劃辦理本會各項活動以促進本會會員間及本會與各界之交流。
第三條、組 織: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半數通過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理事長敦聘任之。委員八至十人,由理監事推薦三席或以上理監事擔任,餘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遴聘之。
第四條、業 務:
本委員會之主要推動業務項目如下:
1. 每季舉辦一次委員會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2. 規劃年度本會各項活動及預算。
3. 舉辦會員大會、聯誼會、專業研討會、座談會、參加相關展覽等。
4. 推廣產業分析認證活動。
第五條、附 則: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